四月 27, 2005
(一)学驾人员持身份证件(暂住人员还需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外国(港、澳、台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及复印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及复印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市车管所驾驶证业务大厅办理(电话:88626661)登记(如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则请领取并填写表格);(二)到体检站照相并体检(电话:88632164);(三)体检合格后,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回驾驶证业务大厅领取《驾驶员报名缴费联系单》;(四)去市汽车驾驶学校理科报名处(地址:里羊路9号,电话:88636749)办理理科学习手续;(五)理科考试合格后选择汽校参加术科训练(有关档案内部递送);(六)掌握驾驶技能后,参加场地(科目二)、道路(科目三)考试;(七)考试合格10个工作日后,到市车管所驾证领取处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请到所在培训学校领取)。提示一:办理期限:手续齐全,申请手续当日完成审核;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制证。提示二:收费标准:学习证3元、驾驶证5.5元、签证费15元、报考费10元、考试费汽车260元(摩托车180元)、照相费20元。提示三:办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28号令)《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29号令)。提示四:下载表格,请点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月 25, 2005
◆ 办事项目名称
车辆购置附加税减免
◆ 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0]第294号令)
◆ 办事对象
具有特种装置特殊用途的非营业性车辆
◆ 受理部门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温州大道运政大楼一楼征收管理科
◆ 办理条件、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1、填报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表一式三份;2、出具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各三份;3、不同角度能反映固定装置的汽车照片三张。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无
四月 25, 2005
◆ 办事项目名称
车辆购置税
◆ 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0]第294号令)
◆ 办事对象
单位或车主
◆ 受理部门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温州大道运政大楼一楼征费大厅
◆ 办理条件、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国产汽车、摩托车1、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车管部门已检验的机动车辆登记业务受理凭证复印件;3、车管部门已盖章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4、个人购车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供企业代码复印件。▲进口汽车、摩托车按国产汽车、摩托车1、2、3、4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1、进口机动车辆商检证明原件;2、车管部门盖章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罚没证明书复印件;▲营运汽车按国产汽车、摩托车1、2、3、4或进口汽车、摩托车1、2、3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业经市审批中心运管窗口审批的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申报表(附加税联)▲车购税证遗失补办申请单位或个人到运政大楼征收大厅5号窗口领取填写车购税证遗失表,登报申明作废后,持报社凭证每周三到4号窗口补办。申请补办时必须随带购车发票车购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车购税条例有关规定收费
◆ 表格下载
无
四月 25, 2005
◆ 办事项目名称
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 项目设立依据
◆ 办事对象
◆ 受理部门
◆ 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 办理条件、相关材料
1、附加税缴费凭证;2、填写完整并盖保险章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3、机动车销售发票;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私人车辆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出厂合格证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国产车)或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6、市区小型汽车需《中标通知书、公证书》或《机动车报废证明单》或《被盗抢机动车重新上牌审核表》。
◆ 办理流程
1、凭准备好的资料到新车受理大厅1、2号窗口受理,等待资料录入电脑后领取《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2、拓印发动机、车架号各两份,一份贴在受理凭证背面,一份贴在空白纸张上;3、到新车受理大厅4号窗口办理车辆检验手续(除五十铃牌小货外的载货汽车及十座(含)以上客运汽车须上线检测,合格后再到4号窗口办理);4、新车受理大厅3号窗口取档案资料;5、到车辆业务大厅9、10、11、12、13号窗口办理手续;6、车辆业务大厅6、7、8号收费窗口缴费;7、车辆业务大厅22号窗口取号牌;8、装号牌,拍摄车辆照片(车管所北大门);9、将车辆照片送交车辆业务大厅18号窗口;10、车辆业务大厅19、20号窗口取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 办理时限
一天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无
四月 25, 2005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2)240号、浙财综(2002)2号有关规定,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 1、汽车号牌每付100元; 2、摩托车号牌每付70元; 3、挂车号牌每面50元; 4、农用运输车号牌每付50元; 5、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 6、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收取;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2)240号、浙财综(2002)2号有关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收费标准: 1、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2、移动证每张3元; 3、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收费按同类证件收取。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财综(2003)59号有关规定,机动车安全检验收费标准: 1、汽车检验费每辆每次135元; 2、摩托车检验费每辆每次75元;